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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 | 市场力:电力市场建设中一道必答题

新闻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发布日期:2026-03-12

当前,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已步入利益深度调整的“深水区”,各地电力市场运行中的市场力问题日益凸显,表现形式各异:部分地区电价异常升高,部分时段甚至出现长期负电价;一些地方尚在遮掩回避市场力问题,另一些地方则已公开显露;对市场力的处置方式也不尽相同,有的由电力交易机构主动干预,有的则由电力监管机构直接处罚。

可以说,市场力问题已成为严重影响电力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的核心难题,甚至关系到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最终成效。解决市场力问题,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关键时刻。

市场力问题的本质

市场力是指市场主体影响或控制市场的能力,通常以市场集中度指数HHI来衡量。市场力作为市场的固有属性,只要有市场就必然存在市场力,电力市场也不例外。基于HHI指数的分析显示,我国发电市场的主体大多隶属于少数几家国有发电集团,且这些集团普遍同时拥有发电与售电企业。因此,当前我国大多数电力市场普遍面临市场力偏大的问题。

电力市场力问题是指某些具备市场影响力的电力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采取违反规定的报价策略,通过操纵市场牟取不正当利益,从而导致市场效率受损的现象。若这类主体仅进行独立报价,并未实施市场操纵或未牟取不正当利益,则不属于电力市场力问题。因此,只有当具备市场影响力的主体实际采取了市场操纵行为时,才构成真正的市场力问题。

判断市场主体是否行使市场力,需同时满足三个要素:一是市场主体具备通过自身行为影响市场价格、交易电量或竞争环境,使其偏离充分竞争水平的能力;二是在实际交易中采取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报价策略或行为,对市场产生了实际影响;三是该行为导致其获得超出正常范围的不正当利益,或造成市场整体偏离充分竞争水平。以上三者缺一不可。

电力市场力问题并非我国电力市场所独有,也并非近期才出现。在我国,由于市场力普遍偏大、法治基础相对薄弱,导致该问题更为突出且应对难度较大,因此需要格外重视并投入更大力量加以解决。

在先前开展的电力中长期市场中,因利益调整力度相对可控,市场力问题曾被有效压制。然而,随着近期电力现货市场的启动与运行,这类在相对“难以控制”的市场环境中更容易凸显的问题便逐渐暴露出来。

解决电力市场力问题具有紧迫性,但这一过程涉及认识、理论、技术、制度、法律等多方面,需要逐步积累与完善。在当前市场形势下,加快解决市场力问题已成为一项迫切任务。

治理市场力问题的关键

依据风险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逻辑,应对电力市场力问题的管控流程可分为三个环节:事前预警、事中防控与事后处置。

目前,我国电力市场中普遍采取事中防控措施,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行为限制。借鉴国外电力市场的经验,采取了如设置上下限、主体结构测试、行为与影响测试等方法,旨在通过限制市场主体行为来防范市场力滥用。从实际效果来看,由于缺少对市场主体报价策略博弈的考虑,防范效果不佳。二是结果限制。采取了设置二次限价、结算环节限价,旨在通过限制整体价格水平或市场主体收益水平来抑制市场力问题。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防范措施影响了市场作用的发挥,还容易引发不当行政干预的法律风险。

通过对几个省份市场力问题的分析发现,一旦串谋同盟形成,市场主体在“法不责众”的心态影响下,报价行为的趋同性不断增强,市场力问题愈发突出,如果不加以及时处置,将导致市场失灵或被迫终止。导致市场力问题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实施市场操纵的主体缺乏有效惩处。市场主体在巨大的利益诱导和几乎缺失的处罚面前,不断突破市场力问题防线,“优化”行使市场力策略成为了“必然选择”。因此,在当前市场力问题突出的环境下,事中防范往往效果不彰。唯有采取“惩一儆百”的手段,对滥用市场力的主体实施实质性处罚,持续向串谋同盟中注入“鲶鱼”,打破其协作平衡,才是治理市场力问题的关键所在。

市场力问题治理的难点

从当前电力市场运营情况来看,市场主体行使市场力的形式虽呈现多样性,但通常仍较易识别出相应端倪与线索。这些行为线索可大致归纳为以下四类:

一是单侧市场主体联合行使市场力。主要表现为发电侧或售电侧市场主体形成同盟,通过串通报量和报价的方式操纵市场。例如,在某些省份,甚至出现了全部发电市场主体全年均按照最高限价进行报价的情况。二是发售电两侧市场主体联合行使市场力。表现为同一集团内部乃至不同集团之间的发电与售电主体形成联盟,串通报送电量和申报价格。三是在不同时间段之间行使市场力,即部分市场主体结成联盟,在确保全年利益均衡分配的前提下,在不同月份采取差异化的报价策略。四是不同市场之间行使市场力。具体表现为在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及辅助服务市场之间,或跨省市、跨区域电力市场之间,串通报量报价,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通常都能通过对监测指标的优化设计发现相关线索。

然而,对行使市场力行为的认定是一项严谨的工作,必须合法合规。不能仅依据市场主体集中报价、共同报高价或报价同步变化等现象,就简单地认定为存在市场力滥用或其他违规行为并予以处罚,否则将带来法律风险。当前,部分地区针对电力市场力问题所采取的处理措施已引发较大争议,其中确实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对行使市场力行为认定的核心难点在于:在动态博弈过程中,针对市场力行使行为,需要识别并确定可用于认定不当或违规行为的量化指标与标准,并将其固化为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应依据市场力行为认定的“三要素”——能力、行为与结果,系统提取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指标体系。二是应体现市场主体与监管策略互动、动态演变的博弈过程。三是在新型电力系统背景下,要能够适应电力市场主体行为的动态变化特征。四是要在数据积累周期较短或数据快速动态变化的条件下,明确不当或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显然,当前的技术和方法难以有效满足电力市场中市场力问题的认定需求,亟需在技术与机制层面进行创新。

如何解决市场力问题

依托技术创新,实现对行使市场力不当或违规行为的量化评估

获取行使市场力行为概率的证据可通过以下两个步骤实现:

一是构建市场力行使证据链的指标体系,全面掌握证据链基础证据。具体通过监测市场主体行为并分析其行为特征,识别其中存在的异常行为,进而围绕能力、行为、结果三个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的关键维度建立指标体系,系统梳理出具有内在逻辑关联的原始证据。

二是建立市场力行使行为分析模型,以评估不当或违规行为的发生概率。通过采用“人工智能技术+专家论证”相结合的方式,构建针对不当或违规行为的分析模型。该方法能够解决数据积累周期短、行为动态变化快等特征下的标准确定问题,并基于原始证据,计算行使市场力出现不当或违规行为的概率。

依托机制创新,实现对行使市场力不当或违规行为的认定

通过引入“盖然性”理论,可将证明市场主体行使市场力的概率性证据,转化为认定其行为不当或违规的确定性依据。“盖然性”指事物具有可能而非必然的属性。在民事诉讼语境中,该概念特指一种证明标准,即通过证据证明待证事实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该条文要求法官基于证据及相关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并明确将“高度可能性”作为认定事实成立的基准。行使市场力不当或违规行为认定分三步走:

一是通过分析空间转换,提升内心确信。具体而言,将原本针对市场主体行为空间的分析,转化为对市场风险空间的分析,从而以危害性为依据提升确信度。在此过程中,通过在市场风险空间内评估市场主体行为的风险系数,形成可量化的风险证据,为判断提供客观支撑。

二是建立基于行为概率的专家论证机制。引进专家论证环节,对市场行为的量化分析证据进行论证,为引入“盖然性”理论创造条件。

三是依法依规进行行使市场力行为认定。根据专家论证结果,基于“盖然性”理论,将概率问题向确定性问题过渡,实现对行使市场力不当或违规行为的有效认定。

依托制度创新,建立行使市场力不当行为处置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通过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可为解决市场力问题提供一揽子方案。

一是建立基于市场服务的风险预警机制。将市场力问题纳入市场风险范畴,依据市场服务管理职责要求,在《电力市场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由电力市场运营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行使市场力的风险预警服务。

二是构建基于规则管理的市场力演化出清机制。在对电力市场运营机构与市场主体之间围绕市场力问题的博弈过程进行模型分析的基础上,将形成的动态市场力防范策略纳入《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据此将市场力风险防范策略转化为市场出清机制,而非仅进行简单的价格替代。

三是建立行业自律管理机制。依托市场自律规范体系,将市场力行为的认定与处置纳入《电力市场自律管理办法》,由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依据自律约束机制,对实施市场力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

四是建立行政监管处置机制。通过《电力市场监管办法》或相关监管指引,明确将市场力不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范围,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依规对实施市场力的不当行为进行查处。

来源:电联新媒  作者:谢敬东